36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依鐵路法第 71 條處新臺幣 1 千 5 百元以上 7 千 5 百元以下罰鍰之情形?
(A)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B)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C)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D)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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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79), C(3452), D(180), E(0) #2018398

詳解 (共 5 筆)

#342066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B)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
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A)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
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D)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C)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
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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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391

第 68-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5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C)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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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202

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10000~50000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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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291

不聽勸阻:1500-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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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711
(C) 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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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
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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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5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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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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