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持有我國護照之違法行為?
(A)買賣護照
(B)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C)偽(變)造護照及行使偽(變)造護照
(D)同時持有外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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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 C(25), D(352), E(0) #2653612

詳解 (共 2 筆)

#4610827
護照條例§29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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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1148

法規名稱:護照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 2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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