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5 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提起
(B)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
(C)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第一審合併管轄
(D)因懲戒法庭第二審之確定終局判決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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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86 條(A)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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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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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87條 1.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