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確定者,不得適用任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B)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 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C)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人員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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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0), B(48), C(254), D(65), E(0) #3068922
統計: A(1630), B(48), C(254), D(65), E(0) #3068922
詳解 (共 4 筆)
#5847646
(A)錯誤,緩起訴確定者,仍適用加害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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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4518
| 選項 | 敘述內容 | 法條依據 | 判斷 |
| (A) | 犯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確定者,不得適用任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 參照第 32 條、第 42 條。 | 錯誤 |
| (B) |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 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 參照第 19 條第 1 項。 | 正確 |
| (C) | 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人員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 | 參照第 11 條第 1 項。 | 正確 |
| (D)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參照第 11 條第 1 項(通報人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及第 11 條第 3 項(接獲通報應即派員評估及提供服務)。 | 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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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 (A) 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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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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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
因此,緩起訴確定者仍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並應定期登記、報到,故「不得適用任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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