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確定者,不得適用任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B)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 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C)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人員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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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0), B(48), C(254), D(65), E(0) #3068922

詳解 (共 4 筆)

#600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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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 犯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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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緩起訴確定者,仍適用加害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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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敘述內容 法條依據 判斷
(A) 犯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確定者,不得適用任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參照第 32 條第 42 條 錯誤
(B)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 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參照第 19 條第 1 項 正確
(C) 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人員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 參照第 11 條第 1 項 正確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參照第 11 條第 1 項(通報人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及第 11 條第 3 項(接獲通報應即派員評估及提供服務)。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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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 (A) 的解釋:

  • 第 32 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 第 42 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

因此,緩起訴確定者仍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並應定期登記、報到,故「不得適用任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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