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B)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C)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D)訴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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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7), B(2784), C(651), D(812), E(0) #2822389
統計: A(677), B(2784), C(651), D(812), E(0) #2822389
詳解 (共 7 筆)
#5362976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D)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A)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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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83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之10種情形:
法規命令、裁量基準、機關聯絡、行政指導、統計報告、預算決算、
請願訴願、採購契約、補助情況、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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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300
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內部單位不是合議制機關
第 7 條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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