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相對人利益者
(B)大量作成相同種類之處分
(C)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D)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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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3), B(150), C(454), D(168), E(0) #2108438

詳解 (共 2 筆)

#4270399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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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4216
行政程序法§10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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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51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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