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犯罪偵查中為保障人權,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有關偵查中辯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應以律師為限;每一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B)偵查中之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除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 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情形外,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然不得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避免 偵查機密洩漏
(C)辯護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接見受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或與其互通書信, 惟應受同條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接見時間不得逾 1 小時,且以 1 次為限
(D)偵查中之辯護人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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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一百四十八、偵查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