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有甲、乙及丙等 3 人,其分別出資 100 萬元、200 萬元及 300 萬
元,章程則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不經甲及乙之同意,將其出資之 100 萬元,轉讓於他人
(B)若 A 公司設置董事 1 人由甲擔任,則乙及丙均得行使監察權
(C) A 公司得經甲及丙等兩位股東表決權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D) A 公司得設置 3 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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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5), B(254), C(550), D(263), E(0) #3311099
統計: A(1525), B(254), C(550), D(263), E(0) #3311099
詳解 (共 4 筆)
#6302906
公司法 第 111 條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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