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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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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台灣自來水公司103評價職位人員甄試 營運士行政類-專業科目(2):民法物權編#2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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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台灣自來水公司103評價職位人員甄試 營運士行政類-專業科目(2):民法物權編#22136 |
科目:
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台灣自來水公司103評價職位人員甄試 營運士行政類-專業科目(2):民法物權編#22136
年份:
103年
科目:
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36.下列何者爲動產之"指示交付"?
(A)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第三人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
(B)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C)動產物權之讓與,如受讓人如已占有動產者,於雙方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D)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 接占有,以代交付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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