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預算收支如有差短,下列何者不是其得採取彌平方式之一?
(A)發行公債
(B)借款
(C)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D)逕向中央取得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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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4), C(26), D(753), E(0) #524584

詳解 (共 2 筆)

#835875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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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576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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