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水污染防治法中之專用名詞定義,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稱為: (A)污水處理系統 (B)廢水處理系統 (C)污水收集處理系統 (D)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