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照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有關特殊教育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B)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D)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得視需要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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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6), B(430), C(618), D(1386), E(0) #777065

詳解 (共 4 筆)

#1030219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 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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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929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轉載『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36&KeyWordHL=%E7%89%B9%E6%AE%8A%E6%95%99%E8%82%B2&StyleType=1』【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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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370
應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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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297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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