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條,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何種情形 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A)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B)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 行為之虞時
(C)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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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4), C(25), D(4861), E(0) #313100

詳解 (共 3 筆)

#2851129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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