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銀行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資本等級列為「資本不足」之銀行所得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非屬之?
(A)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
(B)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C)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D)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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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13), C(18), D(32), E(0) #934179

詳解 (共 3 筆)

#3247639

銀行法

第 44-1 條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銀行,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D正確

>因此只有資本適足才能分派 (A正確)


(B)命令處分特定資產>錯誤 

依銀行法第 44-2 條,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適用

 

(C)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依銀行法第 44-2 條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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