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對於公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文使用,必要時可簡化為「說明」一段完成之。
(B)公告的結構是以「事由」與「公告事項」二段構成。
(C)一般公布法規、人事任免,一律用「函」或「書函」。
(D)「辦法」一段可因公文內容而改為「建議」或「擬辦」。
統計: A(147), B(200), C(205), D(794), E(0) #205627
詳解 (共 6 筆)
(A)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案情簡單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勿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說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
(B)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
(C)一般公布法規、人事任免,用命令
(A)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案情簡單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勿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說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
(B)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
(C)一般公布法規、人事任免,用命令
(D)正確
1、公告一律使用通俗、簡淺易懂之文字製作,絕對避免使用艱深費解之詞彙。
2、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非必要者如各機關來文日期、文號及會商研議過程等,不必在公告內層層套用敘述。
3、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兩段、三段。
4、公告登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5、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表格處理,免用三段式。
(6)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案情簡單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勿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說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
2、分段要領:
(1)「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3)「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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