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小李未到場參與勘驗會有的後果,以下何者 最不可能?
(A)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不予勘驗。
(B)按,清節輕重,接受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 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C)遭營造業負責人通知其辭任、解任。
(D)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2), B(209), C(143), D(1515), E(0) #3217302

詳解 (共 1 筆)

#6282971
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1)依工程契約第15條第16款末段:

    專任工程人員無故未到場者,則採計點罰款方式對廠商處以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2)依營造業法第61條:

    通知主管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3)依技師法第19條及第39條規定:

    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