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為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合理的規範,不問是否真實,對於一定事實之存在,依據立法政策,加以確定。稱之為:
(A)擬制
(B)推定
(C)類推解釋
(D)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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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111), C(9), D(53), E(0) #977583

詳解 (共 2 筆)

#2156684
以民法第7條為例: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共 1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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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視為」,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 所謂「推定」,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喪失其效力。換言之,推定並沒有擬制之效力,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該推的效力。目的不同: 視為係為保護社會的公益,對於某一事實所為之規定;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所為之推論定之。 目的不同: 視為係為保護社會的公益,對於某一事實所為之規定;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所為之推論定之。 「類推適用」:有些事項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而「漏未規定」,因此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所以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彌補法律原未規定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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