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予乙以支付貨款,但乙未依約交付貨物,故甲解除甲乙間買賣契約,惟乙未將該紙支 票返還甲,反而以新臺幣 5 萬元之對價讓售予不知情(不知甲乙間買賣契約已解除)之丙,請問丙得否向甲請求給付該 支票之票款?
(A)可,且甲不得就其解除甲乙間買賣契約之事由對丙抗辯
(B)可,但丙僅得就新臺幣 5 萬元之範圍內對甲請求
(C)可,但甲得就其解除甲乙間買賣契約之事由對丙抗辯
(D)不可,因丙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該支票,故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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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294), C(344), D(176), E(0) #1893529

詳解 (共 5 筆)

#3267293

重點是在10萬的票據以5萬取得   價值上並無對等  視為惡意取得嗎?


否則依13條   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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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474
丙為不知情者→甲不得以契約解除為由對丙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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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154
以丙的觀點 乙以正常管道取得在背書給丙
但無對價取得,並不能優於前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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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5075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所以應該是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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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244
可參考--107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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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39294
未解鎖
所謂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係指前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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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76251
未解鎖
一開始支票面額為10 萬元,乙以 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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