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金融機構得接受下列何種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 A.大陸地區中央政府債券 B.最近 1 年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 1 千名以內信用卓著之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所簽發之定期存單
(A)僅 A 可以
(B)僅 B 可以
(C) A、B 均可
(D) A、B 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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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00), C(2518), D(329), E(0) #1970637

詳解 (共 1 筆)

#3599930

外國證券,範圍如下:
(一)大陸地區及外國中央政府所發行之債券。
(二)最近一年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一千名以內信用卓著之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暨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所簽發之定期存單。
第一點授信之用途,應限於參與國內經濟活動,且不得兌換為外幣。如借款人違約,有關處分擔保品所得款項之結售,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各金融機構因辦理本項業務有關之擔保品選擇與處分等風險管理相關問題,應自訂內部作業準則規範,並應制訂以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簽發之定期存單為新臺幣授信擔保品之比率。
五、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而承受大陸地區中央政府所發行之債券或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簽發之定期存單,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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