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立幼兒園教師請假適用法規給予公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其期間在三年以內給予公假
(B)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從事研究等專業發展之公假時數,不得超過每週八小時
(C)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兼任行政職務,次學年續兼時應給休假七日
(D)非初任教師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規定按實際
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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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11), C(109), D(228), E(0) #3102274
統計: A(41), B(111), C(109), D(228), E(0) #3102274
詳解 (共 2 筆)
#5820266
A公傷假之法源: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
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B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其公假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之公假時數,得不受每週八小時之限制
C、D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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