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經評鑑為丙等之特定寵物業,依法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列改善項目通知送達之日起多久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3 個月內
(B)4 個月內
(C)5 個月內
(D)半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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