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我國勞工目前正常工作時間之限制為:
(A)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B)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C)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D)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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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86), C(207), D(102), E(0) #778555

詳解 (共 10 筆)

#1643289
一例一休105/12/24已施行變形工時兩週不得高於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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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455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建議修改原本(C)或(D)選項其一的答案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或新增(E)選項「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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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55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新法)勞工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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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501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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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8732
台灣慣老闆們表示這題答案不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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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015
現在好像沒有2週84小時的規定?有人可以確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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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530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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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589
我覺得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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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81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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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48
怎麼修改後A&B答案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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