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A)10公尺
(B)20
公尺
(C)30公尺
(D)4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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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4), B(93), C(118), D(42), E(0) #2049999
統計: A(3124), B(93), C(118), D(42), E(0) #2049999
詳解 (共 1 筆)
#3544420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應以該消防栓中心沿著道路路邊半徑5公尺為認定範圍。 交通部在98年1月14日發函解釋,不論是地上式或是地下式消防栓,即使未劃設禁停標線(不論是黃線或紅線),仍不得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在消防栓之前停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外;如有妨礙消防栓使用,還可依消防法第36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伍仟元以下罰鍰;而妨礙救災情形嚴重者,更可依刑法第182條規定,於火災發生之際妨礙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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