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9.張三因與李四互相鬥毆,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拘留 3 日確定,正於拘留所執行至第2日時,又加暴行於同在拘留所中之王五,對張三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應如何處罰?
(A)屬累次違序,得加重處罰
(B)屬連續違序,以一行為論得加重處罰
(C)互相鬥毆與加暴行屬多次違序,分別處罰
(D)屬想像競合違序,從一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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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153), C(1082), D(36), E(0) #313926
統計: A(470), B(153), C(1082), D(36), E(0) #313926
詳解 (共 4 筆)
#6232994
先不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第87條相互鬥毆已無拘留的規定,題目考再犯時間點的概念
一、第24條第一項本文:違反數行為分別處罰。
二、第24條第一項但書: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三、第26條: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本題時間點在拘留期間(已通知並開始執行,但執行尚未完畢)均不適用加重處罰的規定,回歸第24條本文「違反數行為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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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8278
建議刪除(C)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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