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建築物立面應留設之緊急進口,下列何者敘述不正確?
(A)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 各層外牆面
(B)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C)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
(D)進口應為可自內開啟或輕易破壞以向外逃生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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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76), C(111), D(238), E(0) #15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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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755
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二、直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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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進口之構造)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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