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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
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那些為限 A 台灣存託憑
證 B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信託證券 C 衍生性金
融商品 D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
(A)ACD
(B)ABC
(C)ABD
(D)BCD。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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