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請領國民身分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B)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C)未滿十四歲者,不得申請發給
(D)初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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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46), C(942), D(39), E(0) #277598

詳解 (共 1 筆)

#303413

戶籍法

第五十七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

第五十九條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 六十 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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