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以下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教師升等申請事件
(B)公務人員免職事件
(C)學生退學事件
(D)監所管理受刑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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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8), C(36), D(748), E(0) #366172

詳解 (共 6 筆)

#466227
可適用者是為影響個人身分地位者。公務員免職、降職、革職皆屬影響身分,所以適用行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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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56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所以.....B工務人員免職事件為啥不是答案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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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031
1.對公務員所為人事行為不適用行程法,但免職仍有行程法適用。
2.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不適用行程法,但警察對交通違規舉發則適用行程法。
3.學校為達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如學校老師評定學期成績之行為沒有行程法適用。但退學就有行程法適用。
4.考試院有關命題評分行為無行程法適用。但考選部受理人民參加考試仍應行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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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977
大法官491解釋: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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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979
機關踐履行政程序→才能作成免職處分→受處分人不服,提出復審、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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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420
公務人員免職事件不是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複審→行政訴訟法提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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