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估價師必要時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
(B)不動產估價師未依法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者,不得執行業務
(C)不動產估價師接受委託辦理估價業務,應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D)外國人經許可在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其所為之文件,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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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29), C(4), D(30), E(0) #710343

詳解 (共 1 筆)

#1144454
第 17 條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B
第 22 條不動產估價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 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之 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不動產估價師於加入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 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不動產估價研究發展經費,交由不動產估價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不動產 估價業務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經費運用辦法,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地區時, 於依第十條規定領得新開業證書後,應向該管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申請辦竣 出會及入會後,始得繼續執業。
C
第 15 條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 前訂立書面契約。
D
第 43 條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者,其所為之文件、圖說 ,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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