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定義,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多少為限?其未
達 8 平方公尺者,得建築 8 平方公尺。
(A) 1/8
(B) 1/10
(C) 1/12
(D)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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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1), B(488), C(243), D(121), E(0) #2340446
統計: A(1541), B(488), C(243), D(121), E(0) #2340446
詳解 (共 2 筆)
#546673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一條
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
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
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
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
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
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
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
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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