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下列何項給付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A)緊急生活扶助
(B)傷病醫療補助
(C)子女教育補助
(D)法律訴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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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50), C(558), D(21), E(0) #1927644

詳解 (共 3 筆)

#3601665


第四條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
,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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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838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第 2 條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   

                                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1子女生活津貼   2子女教育補助   3兒童托育津貼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

緊急生活扶助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 倍核發,補助3個月/應事發後6個月內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當年度最低工資10分之1,每年申請一次

子女教育補助減免學雜費百60%

傷病醫療補助6-18歲自負超過3萬,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3個月內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1500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申請

法律訴訟補助5萬為限

創業貸款補助滿20歲,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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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439
第4條(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  本條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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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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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4特境家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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