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下列何項給付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A)緊急生活扶助
(B)傷病醫療補助
(C)子女教育補助
(D)法律訴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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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50), C(558), D(21), E(0) #1927644
統計: A(246), B(50), C(558), D(21), E(0) #1927644
詳解 (共 3 筆)
#3601665
第四條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
,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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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838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第 2 條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
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1子女生活津貼 2子女教育補助 3兒童托育津貼,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緊急生活扶助━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 倍核發,補助3個月/應事發後6個月內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當年度最低工資10分之1,每年申請一次
子女教育補助━減免學雜費百60%
傷病醫療補助━6-18歲自負超過3萬,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3個月內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1500,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申請
法律訴訟補助━5萬為限
創業貸款補助━滿20歲,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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