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屬合法送達甲之情形?
(A)主管機關於甲之配偶乙至該機關洽公時,將裁處書交付予乙
(B)郵務人員於甲住所前,發現屋內開燈明顯有人,就將裁處書放置於住所信箱
(C)主管機關派員自行送達至甲住所,將裁處書交付予甲就讀高中之兒女
(D)郵務人員於甲之上班地點,將裁處書交付予甲鄰座之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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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3), B(433), C(3496), D(141), E(0) #3225458
統計: A(663), B(433), C(3496), D(141), E(0) #3225458
詳解 (共 9 筆)
#6076618
送達方式(按照優先順序排列)
1️⃣優先:送達本人
2️⃣補充送達(行程法§73):
-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孩童、精神病除外)、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社區管理員、外傭)。【補充送達】
-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
3️⃣寄存送達(行程法§74)
4️⃣公示送達(行程法§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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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
(A) 主管機關於甲之配偶乙至該機關洽公時,將裁處書交付予乙(❌應該要先優先送達甲)
(B) 郵務人員於甲住所前,發現屋內開燈明顯有人,就將裁處書放置於住所信箱(❌房屋裡有人,應補充送達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C) 主管機關派員自行送達至甲住所,將裁處書交付予甲就讀高中之兒女✅(具有辨識能力即可)
(D) 郵務人員於甲之上班地點,將裁處書交付予甲鄰座之同事(❌§72送達之處所:如果碰得到甲,優先送達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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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254
高中生已經不算孩童了,已經有辨識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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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539
行政程序法第72條
1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A;會晤者非甲本人,不可以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直接對甲之配偶乙為送達)。
2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3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第73條
1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C;讀高中的兒女已有辨別事理之能力,故可以向其送達)、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D;補充送達之對象僅包含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不可以向甲之鄰座同事為送達)。
2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3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B;雖有留置送達之規定,但也是要見不到本人,而補充送達之對象又無理由拒絕受領文書時才能留置於送達處所,選項中之郵務人員並未確認能不能見到本人、補充送達之對象要不要受領文書,就逕自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顯不符合規定,故錯誤)。
第74條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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