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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17586 |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17586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37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對於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 他種類之行政罰;第2項並規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若其法律規定之罰鍰為六萬元,自治條例 規定可處罰十萬元,如何進行適用與解釋?
(A)自治條例所定罰則,如較法律為更高度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當然屬牴觸法律
(B)應視規範事項之性質及立法之目的,為整體考量後認定之
(C)自治法規得訂定罰鍰,係為遂行其自治職能,保持規範效力,故自治條例所定罰則,即使高於法律之規定, 皆為適法
(D)新臺幣十萬元之上限規定,僅為訓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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