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在我國的效力為何?
(A)不得執行
(B)經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C)得直接執行之
(D)向我國警察機關報備後,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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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3119), C(71), D(110), E(0) #153321
統計: A(129), B(3119), C(71), D(110), E(0) #153321
詳解 (共 3 筆)
#1296431
外國法院所發保護令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規定,關於外國法院所發的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若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但如該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對於中華民國法院的保護令不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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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777
家庭暴力防治法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第 28 條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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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5293
想用國外的法律帶進來台灣?
先經過審查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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