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130881
年份:114年
科目: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37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認定審理時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違憲。本案經立法院修正原住民身分法後,若對照新法第 3 條第 1 項與舊法之規定,就父或母為原住民之情形,新增了那一款子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
(A)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B)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C)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D)從具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