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當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任何情況下,為撤銷之機關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B)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C)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進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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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8), B(134), C(184), D(169), E(0) #18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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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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