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對違序行為人採取的公權力措施中,負有告知行為人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有提審權利的為下列何者?
(A)制止
(B)書面到場
(C)逕行通知到場
(D)強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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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72), C(302), D(1338), E(0) #3342387
統計: A(21), B(172), C(302), D(1338), E(0) #3342387
詳解 (共 3 筆)
#6450014
簡單來說,判斷的關鍵就是:有沒有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A) 制止 例如:警察叫你停止不法行為,未限制人身自由
(B) 書面到場 例如:警察發公文請你到場說明,是請你自願前往,來或不來,什麼時候來,都有選擇權
(C) 逕行通知到場 跟書面到場差不多,只是口頭比較快,一樣是請你自願來,沒有強制,也沒限制自由
(D) 強制到場 警察強制你到警局問話或處理,此時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因涉及到人身自由,即使只是暫時性,依照法律警察就必須告知有權利去要求法院審查(提審),這是為了保障人民不被隨便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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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3359
《提審法》適用於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旨在審查其人身自由是否受非法剝奪,涵蓋刑事(如檢警不當拘提)、行政(如強制收容、隔離)、甚至醫療等強制處分,只要是法院以外的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本人或他人皆可聲請,是保障身體自由的即時救濟手段。
提審制度的核心在於「法院以外的機關」與「剝奪人身自由」這兩個關鍵點,它提供一個快速管道,讓人民爭取身體自由不被國家機器非法剝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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