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移送那一個機關處理?
(A)當地警察機關
(B)法務部檢察署
(C)地方法院檢察署
(D)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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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5), B(12), C(94), D(36), E(0) #1491312
統計: A(605), B(12), C(94), D(36), E(0) #1491312
詳解 (共 2 筆)
#6213092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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