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直轄市長、縣(市)長,未經內政部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應受何種處罰?
(A)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D)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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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623), C(2273), D(114), E(0) #612833

詳解 (共 4 筆)

#89728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 第4項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
        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第91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七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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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262

麻煩阿摩幫忙修改答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

第91條 第三項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9條 第四項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
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
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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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071
是有修法嗎?第 91 條違反第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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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229
有修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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