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縣政府對縣議會之決議提出覆議案,若縣議會未在覆議案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其法律效果為何?
(A)縣議會之原決議失效
(B)縣政府應於 30 日內再次提出覆議案
(C)視為縣議會維持原決議
(D)縣政府應就縣議會之不作為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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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7), B(19), C(132), D(17), E(0) #3092115

詳解 (共 4 筆)

#5967495
第39條 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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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縣政府對縣議會之決議提出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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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670

地方制度法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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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852
地方制度法第39-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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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10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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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9條 1、直轄市政府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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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1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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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縣議會之原決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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