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護照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不實資料申獲之護照,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予註銷
(B)照片與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資料差異過大,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請申請人到場說明
(C)護照自核發日起三年未經領取,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始得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予以註銷
(D)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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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6), C(417), D(68), E(0) #2294555

詳解 (共 5 筆)

#4531325
第 25 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
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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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
(共 1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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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
(共 1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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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25條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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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
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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