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訂定底價時,得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辦理審
查,提出建議底價,再簽報核定。
(B)第1次公開招標未達3家流標後重新招
標,底價不得重訂。
(C)第1次公開招標超底價廢標後重新招標,重訂底價
時不得調高。
(D)查核金額以上之底價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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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20), C(34), D(68), E(0) #3090681
統計: A(239), B(20), C(34), D(68), E(0) #3090681
詳解 (共 1 筆)
#6256865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028091號函
略述: 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訂定合理底價,得先參考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等相關物價資訊逐項編列、分析,提出預估底價;亦得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提出建議底價,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併請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上開底價審查委員會成員,其屬外聘者,得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選,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聘兼之,並注意保密及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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