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民意代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之事由?
(A)犯貪污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B)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3 個月以上者
(C)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D)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尚未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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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90), C(1574), D(60), E(0) #1269578

詳解 (共 2 筆)

#1408202

地方制度法  79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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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216

(A)犯貪污罪,經檢察官起訴經判刑確定
(B)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3 個月以上者  4個月
(C)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D)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尚未確定者 多餘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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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8463
未解鎖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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