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某直轄市議會欲延長會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於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始得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B)應直轄市市長之要求,於必要時即得延長會期,並無定期會類別之限制
(C)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 30 日
(D)延長之會期,各黨團之議員亦得質詢相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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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96), C(121), D(21), E(0) #331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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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390
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二項 前項每年審議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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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830
某直轄市議會欲延長會期,敘述正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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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332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A)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C)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D)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B)直轄市長之要求,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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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1939
第 3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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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9869

地制法第 34 條第二項: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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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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