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根據「消防法」之規定,各該場所之「管理權人」 ,下列何者正確?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②部
立臺北醫院院長 ③私立中原大學校長 ④麥當勞速食店店長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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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98), C(44), D(68), E(0) #3017210
統計: A(489), B(98), C(44), D(68), E(0) #3017210
詳解 (共 3 筆)
#6311129
根據《消防法》的規定,「管理權人」是指對場所具有管理權責的人,通常是法人、機構、團體的最高負責人,或依法負責該建築物管理的單位或個人。
我們來逐一分析選項:
①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的管理權屬於管理委員會,而主任委員是管理委員會的最高負責人,因此符合「管理權人」的定義。
② 部立臺北醫院院長 ✅
部立醫院(由政府設立)由院長負責管理,因此院長為該場所的管理權人,符合「管理權人」的定義。
③ 私立中原大學校長 ❌
雖然校長是學校的最高行政負責人,但在《消防法》上,學校的法人代表(如董事會或董事長)通常才是「管理權人」,而非校長。
④ 麥當勞速食店店長 ❌
速食店的店長僅負責分店的營運管理,而非整個建築或企業的管理權人,因此不符合「管理權人」的定義。
結論:
符合「管理權人」定義的是 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和 ②部立臺北醫院院長,所以正確答案是:
(A)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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