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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64047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64047

年份:106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7 X 上市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長甲於今年 1 月 9 日召開記者會,公開表示該公司設於中國大陸之 工廠已開始獲利,公司今年獲利可望大幅成長。惟實際上該公司之大陸廠仍處於虧損狀態,並積欠 工廠員工二個月薪資。投資人乙因誤信此一消息,認為 X 公司股價被低估,因而於記者會隔日買 進該公司股票 5 萬股。X 公司員工丙雖明知該公司大陸廠營運不佳,但見機不可失,有機會利用此 次記者會公布不實消息之際大撈一筆,因而亦於記者會隔日買進 X 公司股票 10 萬股。一週後正確 消息經揭露,造成 X 公司股價大跌。乙、丙二人均遭受損失,打算對 X 公司與董事長甲提起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長甲之行為僅負刑事責任,不負民事責任
(B)董事長甲因非乙之證券交易相對人,且乙並未親自出席該記者會,故不必對乙之損失負責
(C)乙非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D)丙非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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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0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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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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