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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2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催收法務人員(一):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89794 |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2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催收法務人員(一):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89794

年份:109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37.下列何者不屬於準法律行為?
(A)對要約之拒絕
(B)授予代理權之通知
(C)夫妻一方之宥恕
(D)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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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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