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人員組成 之,不包括下列何者?
(A)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B)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C)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D)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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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65), C(31), D(46), E(0) #2135776

詳解 (共 4 筆)

#5172675
職災勞工保護 第14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成:
1.中央主管機關代表2人
2.行政院衛生署代表1人
3.職業疾病專門醫師8-12人
4.職業安全衛生專家1人
5.法律專家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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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098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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