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照教師法之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
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七日
(B)十日
(C)十一日
(D)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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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7), B(2173), C(26), D(39), E(0) #777066
統計: A(917), B(2173), C(26), D(39), E(0) #777066
詳解 (共 1 筆)
#1056935
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14-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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