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信託業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信託財產如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額多少比例時,應辦理股權申報?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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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41), C(572), D(1167), E(0) #3146047
統計: A(30), B(141), C(572), D(1167), E(0) #3146047
詳解 (共 3 筆)
#6067077
)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所定,信託業者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係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故毋須由信託業者辦理股權申報;至於信託業者管理之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財產 (所有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專戶合併計算) 部分,如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時,其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信託業者即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為其信託財產辦理股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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